44. 委任学生加入大学委员会

(1995年修订)

44.1担任大学委员会的本科学生成员应由学生会主席推荐,经大学校长批准,整个学期的总绩点比率应保持在2.00以上。

44.2担任大学委员会的研究生成员应由研究生会主席推荐,经大学校长批准,整个任期的总绩点比率应保持在3.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