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因停学或开除而离校,并申请复职者

(1995年修订)

29.1因医疗或行为原因被要求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生生活部或学生事务助理副校长通知后三日内离校。

29.2因学生行为原因被要求休学的学生,如要求复学,应向主管学生事务的助理副校长提出书面申请。

29.3因健康原因被要求退学并希望复学的学生,应按照学生事务助理副校长提供的重新入学手续办理。

在获得许可后,学生必须遵守当前大学目录的所有截止日期和/或要求才能重新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