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观察到任何有关的行为,您可以使用在线报告表格报告该行为。这个不能用于紧急情况。如果你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医疗、心理或警察服务,请拨打911。
53. 研究生考试评价纠纷
(修改:2016)
对于研究生提出的申诉使用何种程序的决定应完全由大学做出,并应基于每个特定案件的事实模式。每一申诉均应提交一项具体程序,并应只给予一次机会作出裁决,除非上诉机构要求进一步审查。
53.1规则
研究生应及时了解系、跨学科学位课程或研究生咨询委员会要求的任何考试的日期、时间、地点、程序和性质。有关检查的决定应以检查的执行情况为依据。考试包括但不限于初试、资格考试和期末口试。
适当指定的院系、跨学科学位课程或研究生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是研究生考试熟练程度和表现水平的主要权威机构。
53.2范围
如果研究生认为答辩人的决定是反复无常的、武断的或有偏见的,那么研究生可以对对考试结果不利的决定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在学生规则第59条中有详细描述,研究生应承担举证责任。
53.3定义
“不利决定”是指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决定对学生产生了负面影响,学生希望根据本规则提出申诉。
“武断”是指作出结论或者采取行动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任性”的意思是不可预测的,容易心血来潮。
“教员”系指其主要职称包括“教授”、“讲师”、“讲师”或“图书馆员”的个人,而不考虑与该职称相关的其他职级任命限定条件。带有“院长”或“教务长”字样的任命,无论是否有高于助理教授的特定教员级别,通常都是终身教员任命。
“有偏见的”是指针对个人的非理性的敌意态度。这不包括根据学生规则第45 - 47条规定的任何法律保护地位的敌意。
“答辩人”是指作出决定的教员、讲师或行政人员。
“研究生”是指个人研究生或专业学生(不包括第一专业学生JD, MD, DDS, DVM, Pharm D)。
53.4申诉程序
研究生必须按照学生规则第59条研究生学术上诉委员会规定的解决考试评估争议的程序和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