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休学及封学

(修改:2015)

针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使用何种程序的决定应完全由大学做出,并应基于每个特定案件的事实模式。每一申诉均应提交一项具体程序,并应只给予一次机会作出裁决,除非上诉机构要求进一步审查。

50.1规则

关于停学和休学的规定见第一部分《学术规则》,包括《学生规则》第12条:学业缺陷/留校察看。

50.2范围

学生可以对有关休学或封学的不利决定提出上诉,理由是被告的决定是武断的、反复无常的或有偏见的。在上诉过程中,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50.3定义

在本条中,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定义,无其他含义:

“不利决定”是指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决定对学生产生了负面影响,学生希望根据本规则提出申诉。

“武断”是指作出结论或者采取行动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任性”的意思是不可预测的,容易心血来潮。

“教员”系指其主要职称包括“教授”、“讲师”、“讲师”或“图书馆员”的个人,而不考虑与该职称相关的其他职级任命限定条件。带有“院长”或“教务长”字样的任命,无论是否有高于助理教授的特定教员级别,通常都是终身教员任命。

“可能”是指不需要满足的条件;这是自由裁量的。对比“应当”。

“有偏见的”是指针对个人的非理性的敌意态度。这不包括根据学生规则45-47规定的任何法律保护地位的敌意。

“答辩人”是指作出决定的教员、讲师或行政人员。

“应当”是指必须满足的条件。对比“可能”。

“学生”是指在大学注册的个人本科学生,他是不利学术决定的主体。

50.4申诉程序

50.4.1认为开除学院或专业或休学的决定反映了反复无常、武断或有偏见的评估的本科生必须遵循学生规则第57条本科生学术上诉委员会规定的解决程序和截止日期。

50.4.2研究生或专业学生如果认为从学院或专业开除或停学的决定反映了反复无常、武断或有偏见的评估,必须遵循学生规则第59条研究生学术上诉委员会规定的解决程序和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