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级纠纷

(修改:2015)

针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使用何种程序的决定应完全由大学做出,并应基于每个特定案件的事实模式。每一申诉均应提交一项具体程序,并应只给予一次机会作出裁决,除非上诉机构要求进一步审查。

48.1规则

对于学生在这门课上的熟练程度和最终成绩,授课老师是主要权威。最终成绩决定应与学生规则第10条评分一致。

48.2范围

学生可以对有关最终成绩的不利决定提出上诉,理由是被告的决定是武断的、反复无常的或有偏见的。在上诉过程中,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48.3定义

在本条中,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定义,无其他含义:

“不利决定”是指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决定对学生产生了负面影响,学生希望根据本规则提出申诉。

“武断”是指作出结论或者采取行动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任性”的意思是不可预测的,容易心血来潮。

“教员”系指其主要职称包括“教授”、“讲师”、“讲师”或“图书馆员”的个人,而不考虑与该职称相关的其他职级任命限定条件。带有“院长”或“教务长”字样的任命,无论是否有高于助理教授的特定教员级别,通常都是终身教员任命。

“期末成绩”是指根据《学生规则》第10条评分规定,由导师在学期结束时给出的成绩。这还不包括I、X、Q、W和NG等其他等级的指定。

“可能”是指不需要满足的条件;这是自由裁量的。对比“应当”。

“有偏见的”是指针对个人的非理性的敌意态度。这不包括根据学生规则第45 - 47条规定的任何法律保护地位的敌意。

“答辩人”是指作出决定的教员、讲师或行政人员。

“应当”是指必须满足的条件。对比“可能”。

“学生”是指在大学注册的个人本科学生,他是不利学术决定的主体。

48.4申诉程序

48.4.1本程序不适用于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学术不端案件的上诉在加尔维斯顿阿吉荣誉系统办公室。

48.4.3认为自己的最终成绩反映了反复无常、武断或有偏见的学术评估的本科生,必须遵循学生规则第57条本科生学术上诉委员会规定的解决程序和截止日期。

48.4.4研究生或专业学生如果认为自己的最终成绩反映了反复无常、武断或有偏见的学术评估,必须遵循学生规则第59条研究生学术上诉委员会规定的解决程序和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