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课堂行为

(1995年修订)

德州农工大学支持教师和学生言论自由的原则。大学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的学习权利。维护这些权利需要不妨碍行使这些权利的课堂条件。严重干扰(1)教师管理课堂的能力或(2)其他学生从教学计划中获益的能力的课堂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扰乱课堂行为的个人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见学生规则24 -学生行为准则24.4.15)。

21.1当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时,教师有权暂时将该学生从班级中除名,等待对该行为的非正式听证。被临时除名的学生有权在除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提供该课程的部门负责人面前举行非正式听证会。部门主管可以:

21.1.1批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期望协议,并将学生恢复到班级,或者,

21.1.2延长该学生的除名期限,并将案件提交学生事务办公室裁决。发送给学生服务中心的所有材料副本应提供给教务副校长和首席学术官。

21.2当学生的行为没有严重到需要立即被除名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21.2.1负责发生所谓破坏性行为的班级或活动的教师将告知学生他/她的行为是不适当的。教师将向学生描述学生行为中具体需要的改变。学生将有机会根据发现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教师将向学生提供一份书面的、注明日期的与学生讨论的摘要,教师将保留该摘要的文件副本。

21.2.2如果学生认为老师的期望不合理,可以与老师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协商。部门主管可以选择支持教师制定的指导方针,或者他或她可以与教师合作制定一套修改后的期望。如果教师的原始期望有变化,则系领导将向学生和教师提供一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的副本。

21.2.3如果学生的行为仍然是不可尊龙凯时的,教师将通知他/她(教师的)部门主管所发生的事情,并将与学生讨论的书面摘要与部门主管分享。系主任可能希望与教师和/或学生进行额外的讨论。如果系主任同意教师的意见,认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情况可以提交给学生事务办公室。简要描述学生行为的备忘录,以及教师与学生讨论的书面摘要和任何其他相关材料的副本,应转发给学生事务办公室进行裁决。发给学生事务办公室的所有材料副本应提供给导师的教务长和学生的教务长。

21.3在实验室安全确认表所涵盖的实验课程中,学生需要以电子方式确认他们同意遵守安全规则。在第二期实验前未完成此确认的学生将被要求离开实验室,直到确认完成。完成确认后,学生将立即重新进入实验室。